1、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,维护佛教团体、佛教活动场所、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和佛教自养、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。2、组织和推动佛教徒进行爱国爱教,遵纪守法。3、督导全区各佛教活动场所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,严肃清规戒律,健全丛林制度,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,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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